勞動能力鑑定的迴避程序有哪些

勞動能力鑑定的迴避程序有哪些

勞動能力鑑定的迴避程序有: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鑑定結論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鑑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