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哪些方面

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哪些方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分爲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兩方面: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1-4級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