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賠償損失能否同時主張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能否同時主張

1、根據《合同法》和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的規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能同時主張。

2、但違約金如果低或做過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具體實踐中可以分爲這幾種情況:(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此時守約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21條向違約方主張賠償損失。(2)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3)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在最高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作了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