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失效的原因:
(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爲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
(二)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物權法》第210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四)禁止預設流質條款
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