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司法鑑定造假該向公安機關重新申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條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