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第40條

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第40條

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第40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逃逸嫌疑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交通事故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收集其它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並妥善保管,檢查、鑑定後應當立即反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經河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2006年7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河南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