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應當辦理: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