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司法鑑定要幾人

法律規定司法鑑定要幾人

根據我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