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結果是可以推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