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所有的房屋在離婚時應當歸爲一方所有,不可以作爲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