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思想言論犯罪有哪些

秦朝思想言論犯罪有哪些

第一不敬皇帝罪,皇帝、國君的權力和人身均不容侵犯,違者給予重罰。

第二危害國家政權罪,其中反叛罪這是秦代最嚴重的犯罪。據《秦律雜抄》記載,上造以上的官員要處以“鬼薪”的處罰,公士以下者要處以“城旦”的處罰。降敵罪,該罪也是秦代重罪。降敵者要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即“誅其身,沒其家”。譽敵罪,即宣揚敵人的勢力,動搖軍心的危害國家政權犯罪行爲,據《法律答問》記載要處以死刑。

第三誹謗與妖言罪,秦朝法律禁止人們誹謗皇帝,甚至禁止羣衆私下議論。妖言,即利用迷信傳播謠言以蠱惑民衆、製造混亂破壞統治秩序。

第四以古非今罪,是利用過去的事情,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的犯罪行爲。構成“以古非今”罪,處以族刑。

第五妄言罪和非所宜言罪,妄言罪,即發佈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的犯罪行爲。非所宜言罪,即說了不該說的話的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