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需要證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需要證據的,我國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公民發現逃逸證據的,可以舉報。【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