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土地的用途;(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八)違約責任。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