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事故的條件

構成交通事故的條件

(1)道路交通事故應限於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損害後果發生,這種後果不包括間接的損害後果,且爲物質損失。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因爲過錯或者意外,不能爲故意行爲。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