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決定了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只能享有消極的防禦權利,即抗辯權。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擔保合同中保證人的抗辯權有:

(一)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二)保證人可主張債務人享有的類似抗辯的權利。這主要包括合同撤銷權、抵銷權等。

(三)保證人享有一般債務人應有的抗辯權:此權利爲合同應有之效力,如保證期限未至之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之抗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屆滿之抗辯等。

(四)保證人專屬的抗辯權:

1、先訴抗辯權。2、催告抗辯權。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