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只對以下四類罪犯特赦,包括:
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3、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4、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其他罪犯不予特赦。
草案規定只對以下四類罪犯特赦,包括:
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3、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4、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其他罪犯不予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