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的形式可以區分爲兩大類:一類是依法或依習慣不需要另訂協議或另行委託的監護權轉移;一類是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