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同時,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