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單位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社區單位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社區單位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編制。社區單位爲中國大陸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區即“社區”的行政管理機構,屬於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相當於農業區的村民委員會,管轄對象爲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爲主。

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第二條之規定,選舉進入居委會的社區工作者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編制,他們只是社區羣衆的服務員。由於他們與政府之間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因而沒有工資,只領取補貼。

領取依據是《組織法》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