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應該由受脅迫方收集證據,如收集人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如果取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協助取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