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離婚需提供什麼證據

脅迫離婚需提供什麼證據

認爲是脅迫的話,需要提供證據,脅迫的證據可以是談話錄音、報警後的出警記錄、證人證言、甚至當事人的承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兩個司法解釋沒有對其中的“脅迫”進行解釋。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爲,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簽訂協議的情況。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被脅迫離婚還是被脅迫結婚都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當自己有被脅迫的時候,必須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證明自己遇到相關事情,可以通過法律來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