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辭職的依據是什麼

公務員試用期辭職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