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2017年起,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作出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自決定公佈日起,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