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並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即擁有行政主體資格,由此分解出三個標準:1、權,即獨立的擁有並行使行政權力;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採取行政行爲;3、責,承擔由其採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做被告、複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這其中最終確立的標準是責,有權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機關,有責則一定是行政機關。其中,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