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允許變更子女撫養費

哪些情形允許變更子女撫養費

下列情形允許變更子女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2、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的。

3、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5、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再婚,孩子的繼父或者繼母願意全部承擔孩子撫養費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