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1、身份信息主要應該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聯繫電話等。
2、案由就是離婚糾紛。
3、訴訟請求一般包括三部分:
(1)離婚;(2)子女撫養;(3)財產分割。
4、事實與理由部分主要要寫明雙方相識,結婚,婚後是否有生育子女情況,以及離婚的理由。具體應該根據個案情況不同有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