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期徒刑最多能減刑幾年

判有期徒刑最多能減刑幾年

判有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