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管理費計徵標準

徵地管理費計徵標準

徵地管理費計徵標準是徵地補償費總金額的1.4%到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撥給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把建設用地審批權上收到省、國務院,徵地管理費屬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國土資源廳在發出徵地批覆文件前,直接徵收。屬市、縣級市的部分,由區、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辦理徵地結案手續前徵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徵收徵地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