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後可以追償的對象是誰

國家賠償後可以追償的對象是誰

追償,是指國家機關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後所保有的要求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力。即追償權的對象是故意實施加害行爲或對加害行爲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實施加害行爲時,明知自己的行爲違法並將造成損害,仍希望或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