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賠償範圍包括: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