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貯存年限

危險廢物貯存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