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後的三日以內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