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有:一、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二、與公訴機關聯繫;三、會見和通信;四、爲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五、代理申訴和控告;六、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七、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