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2)重婚的;(3)不到法定婚齡;(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後果。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爲由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