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物業管理單位和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是平等的主體,其行爲都要受到協議的限制,違反協議內容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三)允許施工的時間;(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六)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七)管理服務費用;(八)違約責任;(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