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年滿18週歲的人,就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了,此時是沒有監護人的,除非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