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合同到期日,繼續在原單位上班,則該到期日即爲事實勞動關係成立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因此,在到期日後一個月內應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