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工程公司稅務方面的問題

關於建築工程公司稅務方面的問題

應該分別覈算。按規定增值稅和繳納營業稅。即:3000萬繳納營業稅,6000萬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爲,應當分別覈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爲;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爲,應當分別覈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爲;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