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56條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法56條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56條的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33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3條規定的是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對於違章停車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