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不得轉讓

哪些房產不得轉讓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房屋作爲不動產,其交易需符合一定條件。不得轉讓的房屋一般是產權收到限制的房產,例如房屋設定了抵押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帶有福利性質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向國家或單位補交一部分費用並達到一定年限。再有就是特殊用途的房產,法律規定不允許轉讓。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