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條件

監護人的條件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爲進行任何民事活動。年滿18週歲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考慮到我國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現狀,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勞動收人作爲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