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麼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麼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爲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

引起自然債務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債權人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3、已過時效期限。

4、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