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於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爲。單務合同只有一方有義務,因此抗辯權並不存在。【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對不安抗辯權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