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處罰”的對稱。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知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從輕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