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可以取保嗎

刑事拘留37天可以取保嗎

刑事拘留37天內(包括37天),人民檢察院會作出批捕或不準批捕的決定,對於不批捕但需要繼續偵查的,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