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

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

可撤銷合同類型具體如下:

1、欺詐: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爲,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行爲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爲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4、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爲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