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爲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爲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