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2、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繫單”;3、學生或學生監護人持“轉學聯繫單”和相關材料到區教育局聯繫;4、區教育局在本區普通高中有空餘學額的前提下安排學校;5、學校對轉學生進行學業水平測試,經測試,學校同意接收的,在“轉學聯繫單”上加蓋學校公章;6、學生或學生監護人持蓋有接收學校公章的“轉學聯繫單”,到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