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員工要怎樣賠償

公司解散員工要怎樣賠償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每年補償償1個月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非因以上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開始工作時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另外,用人單位還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