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拾得遺失物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爲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爲。大陸法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爲,所以不構成無因管理。

《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